孕妇入住宾馆死亡 其责任谁担

21.06.2016  04:34

        孕妇在宾馆入住期间死亡,其责任究竟该谁来担?远安法院判决这样一例生命权纠纷案,宜昌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家住远安县的邓某独自一人到离家不足百米的被告某宾馆处,在按规定办理了入住手续后,于当日9时许入住。次日下午14时许,被告工作人员到邓某住宿的房间询问续、退房时,才发现邓某将婴儿生在马桶里,邓某与婴儿均已死亡的情况。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勘验了现场。被告在未通知邓某家属到场的情况下,将邓某的尸体移送至殡仪馆。后经原、被告多次交涉及政府部门协调,被告支付2万元安葬费。

        邓某家属作为原告将该宾馆告上法庭,原告认为邓某接受被告服务的过程中死亡,被告没有详细询问了解,也没有诚信、谨慎地履行服务义务,没有尽到帮助和照顾之责,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42万余元。被告却认为,宾馆在知道客人为孕妇的情况下,也只能尽到一般合理注意义务,事发前宾馆前台并未接到邓某求救电话,按照行业规定,工作人员不能随意进入客人下榻的房间,邓某死亡的原因是产后大出血休克死亡,宾馆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远安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某宾馆对于邓某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邓某所受损害系其自身身体原因所致,该宾馆对于死者邓某不存在侵权行为,对邓某遭受的损害不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宾馆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事发后,该宾馆经有关部门调解补偿原告2万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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