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波嫖娼门女主角曾三次介绍他人卖淫 目前表示不上诉
黄海波嫖娼事件的女主角刘馨予,因介绍卖淫罪,于5月11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判决书显示,刘馨予被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其3次介绍卖淫并从中牟利,与其在黄海波嫖娼事件中的卖淫行为没有直接关系,但该事件是其案发的“导火索”。
根据刘馨予辩护人杨明利律师介绍,刘馨予目前表示不上诉,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计算,她将于本月底刑满获释。
曾三次介绍他人卖淫
5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刘馨予介绍卖淫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刘馨予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综合各项因素考量后,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
从法院认定的内容来看,刘馨予在2013到2014年间,曾3次介绍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三次介绍卖淫的事件中,卖淫者既有女性也有男性。而认定的刘馨予犯罪事实中,并未涉及黄海波事件。
获刑与黄海波事件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馨予法制观念淡薄,介绍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检方指控刘馨予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刘馨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违法所得,故法院对其从轻进行处罚。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但就刘馨予构成自首的意见,法院认为,刘馨予介绍卖淫是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刘馨予手机通话记录、短信,银行存取款等相关证据获得线索后迫使刘馨予交代的犯罪事实,刘馨予缺乏自首的主动性,并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刘馨予于2014年11月30日被羁押,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计算方式,她的刑期将于本月底届满。据刘馨予的辩护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杨明利律师介绍,刘馨予应该不会上诉。
释法
卖淫本身并非犯罪
去年5月,黄海波、刘馨予先是因嫖娼卖淫而被行政拘留,此后两人皆被处以六个月的收容教育,期满后,黄海波获释,刘馨予则被刑拘,两人因同一事件,但最终所受的处罚并不一样,原因就在于,按照法律,嫖娼卖淫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介绍卖淫则是刑事犯罪,要接受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刘馨予在黄海波事件中,被认定存在卖淫行为,不是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同时依照《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该规定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黄海波事件发生后,刘馨予因卖淫行为于2014年5月16日被行政拘留15天,于5月29日被收容教育6个月,因被发现有涉嫌介绍卖淫的行为,于是在收容期满后,于2014年11月30日被刑拘,2015年1月7日被批捕,2015年4月21日,被以涉嫌介绍卖淫罪公诉至法院。
根据《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