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可否取保?听听人民监督员怎么说
听证会现场 摄影 于松平
本网讯(通讯员 周晶晶)“作为一名民营企业的掌门人,长期无法主持工作将会对企业的运营造成很大影响,权衡各方面利弊的话,我支持检察机关的建议,同意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我的意见一致。”2016年7月22日上午10时许,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评议厅内,在认真听取了案情介绍并独立分析评估后,人民监督员冯劲松和刘静先后发表评议意见,同意对涉嫌单位行贿罪的徐某予以取保候审。据了解,这是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改革今年在全国全面铺开后,武汉市检察院首次就侦查阶段嫌疑人强制措施的变更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
61岁的徐某系武汉市新洲区一家民营建设集团的董事长,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经查,2013年至2015年期间,徐某在承接工程项目过程中,多次向业务往来单位相关人员行贿共计60余万元。同年4月28日,武汉市检察院对其决定逮捕。
徐某被捕后,所在公司失去领头羊,经营顿时陷入困境,接不到新的工程,银行贷款无法归还,也不能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公司股东都非常着急。7月18日,公司董事会向武昌区检察院递交申请,希望能对徐某取保候审。武昌区检察院综合分析案情和徐某的社会危险性后,按程序向武汉市检察院提交了对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接到申请后,武汉市检察院审查批捕部检察官余艺胡和叶镭对照法律规定认真审查,认为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为体现审查的公正性,该院决定召开一场公开审查听证会,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听取其对该案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
侦查人员介绍案情 摄影 于松平
办案人员阐明变更强制措施理由 摄影 于松平
听证会上,该案侦查人员向两名人民监督员介绍了案情,余艺胡详细说明了对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及依据:该案证据收集到位;徐某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且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单位行贿系非暴力犯罪,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徐某公司属民营企业且是新洲区纳税大户,徐某系公司董事长,其被羁押,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徐某具有良好的接受社会和单位监管的条件。“根据‘鄂检十条’关于加强对非公经济司法保护的要求,基于维护非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我们建议对徐某变更逮捕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余艺胡说道。
人民监督员仔细聆听案情介绍 摄影 于松平
随后,徐某公司的总经理黄某代表公司董事会阐述了对徐某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公司所在街道办事处的党工委副书记高某也代表基层政府组织对申请给予了进一步说明。听取了各方介绍和意见后,两名人民监督员进行了闭门评议:
“徐某公司作为地区龙头企业和纳税大户,为远城区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公司的请求很中肯,应当采纳。希望徐某在热衷慈善事业之外,今后能多从事一些‘普法公益’活动。”人民监督员、长江日报社主任记者冯劲松说。
“信任危机会导致企业经营陷入恶性循环,而且该企业解决了当地的就业难和留守儿童等问题,所以我也同意对徐某变更强制措施。”人民监督员、武汉市硚口区韩家墩街综合社区居委会群干刘静也发表了相同意见。
评议会结束后,经批捕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及分管检察长审批,武汉市检察院当日作出了对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