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登记场所开展卫生计生宣传服务的通知

30.05.2014  19:07
  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民政局: 为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政策法规、新婚优生、节育避孕和家庭健康等方面的知识,充分发挥婚姻登记场所窗口服务作用,提高卫生计生宣传服务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权威性,有效降低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推进“健康湖北、幸福湖北”建设,现就我省在婚姻登记场所开展卫生计生宣传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内容 (一)政策法规。包括婚姻家庭、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婚育新风、生育文明、人口国情等内容。 (二)健康知识。包括疾病预防、家庭保健、健康养生等内容。 (三)优生优育优教知识。包括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重要性以及科学育儿、婴幼儿早期发展、青少年健康等内容。 (四)避孕节育知识。包括各类避孕节育药具优缺点及使用方法。 二、宣传措施 (一)设立卫生计生宣传品免费发放点。在婚姻登记发证柜台或进出登记处的门口,由卫生计生系统提供统一制作的宣传展架,设立卫生计生宣传品免费发放点,由卫生计生部门提供宣传资料,包括折页、书籍、光碟、挂图、手册等常规宣传品,也包括印有相关知识的年历、农历、对联等实用文图宣传品和实用性较强的各类实物宣传品。 (二)引导群众自主领取宣传品。群众根据自身需求免费领取宣传资料,婚姻登记处可指派专人协助宣传资料的发放、引导工作,收集群众对宣传品的需求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宣传人员反馈相关信息。 (三)及时补充更新宣传资料。发放点宣传资料不足时要联系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及时补充,以确保发放点的正常运转。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婚姻登记场所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宣传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宣传设施建设到位,宣传产品摆放和发放到位,为新婚夫妇提供温馨、便捷、惠民、贴心的宣传服务。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做好婚姻登记场所卫生计生宣传服务,及时、有效的提供各类宣传服务产品。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提供宣传阵地及相关便利,引导群众合理取用。 (三)免费服务,规范管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宣传服务设施、产品等,严禁向婚姻登记场所、群众收取任何费用;婚姻登记机关向群众免费发放或供群众免费使用的宣传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群众收取费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民政部门不得把接受服务与登记领取结婚证挂钩,要引导群众自觉自愿接受宣传服务。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湖北省民政厅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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