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67.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7.09.2014  13:08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当事人不履行判决裁定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还很普遍。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执行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零一条还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超过法定期限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执行申请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规定,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由被执行人负担。法定标准为: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再次明确规定:“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四)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规定了执行措施,包括:(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10)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还明确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情形和措施。

(五)执行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