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上述12个市、自治州政府可同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依法已享有地方立法权。为贯彻落实《立法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切实做好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立法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地方 政府立法工作 的重要意义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是贯彻落实《立法法》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十届五次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提高法治政府建设能力的重要抓手。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要充分认识地方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性,把地方政府立法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内容,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需要,逐步完善运用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的法规制度,科学把握立法需求,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按照《立法法》要求,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要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强统筹,合理安排,确保规章制定工作有序开展。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纳入立法范围,巩固改革成果;要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同步推进立法与改革工作,在编制涉及改革的重要规划、方案和措施时,要统筹考虑涉及的立法问题,突出重点、分清主次和轻重缓急,保障立法质量和进度。要与本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积极配合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编制好地方性法规的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扎实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调研、协调审修、报送议案等相关工作。
三、切实保证政府立法质量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要按照《立法法》要求,建立健全规章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机制。起草规章草案,要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开展立法协商,注重改进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方式,不断提高征求意见的实际效果。探索建立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与反馈机制,保护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要及时进行论证咨询,认真分析、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科学设计制度和措施,降低执法和守法成本,提高违法成本。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要做好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凡未经制度廉洁性评估的立法项目草案,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常务会议不予审议。
四、 加强 政府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忠诚可靠、忠于法律、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立法工作队伍。要提高立法理论研究水平,以科学的理论指导立法工作,建立立法信息采集、共享、利用机制,发挥立法信息对立法决策的支撑作用。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立法工作的业务指导,通过集中培训、工作交流、跟班学习等多种形式,加强立法干部队伍培训,加大立法人才合作交流力度,为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