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全面执行房地产契税新政 即日起申报均可享受优惠

23.02.2016  10:52

荆楚网消息(记者 曹雪)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委出台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正式执行。武汉市各区房管交易窗口已统一按照新政策执行,目前武汉楼市平稳有序,无较大波动出现。

2月17日《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出台。根据《通知》,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即日起,市民申报均可享受优惠。”武汉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政策调整,是国家关注民生的体现,将加大个人购买住房的税收优惠力度,减轻购房者购房成本,提高其支付能力。此次调整,还有利于促进住房消费,加大了对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鼓励居民“卖旧买新”、“卖小买大”,改善居住条件。同时扩大了享受优惠政策覆盖面,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将使更多居民家庭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下一步,武汉市将根据国家要求,在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基础上,积极做好政策研究储备工作,强化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因事施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前瞻性,及时解决好房地产市场中的矛盾和问题,继续保持武汉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

 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