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不起诉决定唤醒一交通肇事者法律意识
本网讯(通讯员 郑学蛟 王静)“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没有意见,通过这次血的教训,以后为人做事会更加谨慎,会更加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日,夷陵区院对公开审查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陈某当庭如是说。
今年6月10日,夷陵区院曾邀请该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案件当事人对该案进行公开审查。
“2013年8月26日14时35分,犯罪嫌疑人陈某驾驶小轿车由鸦鹊岭镇沿汉宜公路向土门方向行驶,当行至汉宜公路处,轿车驶向道路左侧,与路边行人周某相撞后,又与路边电杆相撞,后轿车坠入道路坎下堰塘中,造成路边行人周某、轿车及第三者电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开审查会上,案件承办人先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案件事实及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随后,案件承办人进一步征求了犯罪嫌疑人陈某和被害人家属文某的意见,双方明确表示已达成和解,对拟不起诉决定无异议。公安机关侦查该案负责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人员也从“情、理、法”方面对案件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和意见,一致认为本案中陈某主观无故意,系过失伤人,有自首行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且取得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依法适用不起诉。
会后,该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充分肯定了公开审查会的方式,一致表示,实行阳光操作,既能够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也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亲和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值得倡导。
夷陵区检察院将把公开审查会收集的意见作为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要参考内容,最终决定是否对该案作不起诉处理。同时,该院将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不断总结和完善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的做法,让更多基层群众知晓和参与到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有效提升执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