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买房付了30万卖家“失联” 称心情不好不接电话
记者尹勤兵
在搜房网旗下武汉搜房怡然居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怡然居客)的介绍与安排下,给了首付款30万元,可卖家刘先生失联,既不退钱,也不配合办过户,30岁的市民周女士3个月来因此事常常“整夜失眠”。她想不通,一切都按中介的安排操作,为何事情能办砸?到了3月11日,中介和刘某约好商谈的日子,刘没有出现。
[事件]
买家:付了30万后,卖家“失联”了
在武昌一IT企业上班的周女士说,去年11月,怡然居客的经纪人季先生,向她推介了位于武昌杨家湾某小区的一套房源,售价58万。去年11月29日,在季的张罗下,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居间服务合同,当时参与见证的,还有季的主管丁某。当天和次日,周女士总共向卖家刘某支付了30万元(含卖家向周女士借的1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卖方须在去年12月30日前,协助买家办理过户手续。
但随后,刘某态度变了。3个多月来,她仅接通过刘几次电话,最后他“失联”了。直到今年1月2日,她终于联系上刘某,对方称爱人在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治病,后改口转至协和医院。周女士拉上中介人员到医院寻人无果。1月22日晚,周女士查到刘的下落,刘口头答应配合办过户。她要求确认其真实家庭住址,刘某带她到一套房内,称这是他“家”。当晚她离开后,刘某再度失联。
中介:与卖家约定见面协商,他没来
“按合同卖家已违约,这不是我们所希望的。”丁主管5日接受采访时称,曾某虽从未到过中介现场,但中介是审验了刘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才接下这单业务的。
事发后,公司派人一直在积极跟进。1月22日,经多方努力,刘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周女士。没想到2月6日以后,刘某再次失联。
丁表示,经调查,刘曾先后拿出3套房,在各大中介登记转让,除周外,刘还收了另一名女白领10万首付。
7日,搜房网有关负责人回应,3月4日,公司终于联系上刘某,刘已答应11日给说法。搜房网各级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已要求法务等多部门协调,作为居间方积极为周某争取合法权益。遗憾的是,11日,刘某未能露面。
卖家:房子不卖了 过几天退钱
7日,记者联系上刘某,他称正在一家医院的ICU门外。
“我心情好就接电话,心情不好就不想接,”刘表示,这次妻子病情刚好一点,他才接电话。
“我才收了买家30万元,那套房子怎么都不值那个价,我怎么可能跑?”刘表示,他不是存心这样,更不存在骗人。
“截至目前,已经花了五六十万元,”刘说,因要看护妻子,加上没心思,就没怎么露面。等过几天,就把钱退还给当事人,房子不卖了。
[各方说法]
中介到底有没有责任
买家:中介肯定有责任,我准备维权
“中介方肯定有责任,”周女士指出,她支付了4000多元中介费。“签合同时,我相信他们(中介方)很专业,”当时她只瞟了眼刘的身份证和房屋“两证”,没发现房子登记在一曾姓女子名下。 后来季告诉他,曾、刘是夫妻,丈夫有妻子委托书。然而女方从头到尾不曾出现,这份委托书未经公证,究竟是真是假?就凭刘的一纸委托,季某就向她保证房子没问题,还催她尽早付款。
中介是否该承担责任?周女士正在找律师,准备展开维权。
中介:只能形式审查,不对资质担责
采访中,季某和丁某证实,先付钱是卖方提出的,因合同和交易方式都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以前也操作过。
交涉中,中介方称,周曾在“签约风险提示”上签名,其内容:“买方签合同前,须详细了解房屋权属情况并要求卖方提供相关证明,及符合上市条件的证明;出售房屋为共同财产的,需要求共有权人现场签字;卖方为代理人的,请您(指买方)核实代理人身份证明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周女士说,中介方强调作为丙方在《居间服务合同》中,对所涉房屋及交易对象的资质情况,只能进行形式审查,不对交易任何一方的资信及资质承担任何责任。不过,居间服务合同中,也有规定“丙方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应如实向乙方陈述其所获知的交易房屋相关信息,不得有所隐瞒和误导……”
怡然居客一吴姓负责人表示,如周女士对卖家展开诉讼维权,中介愿全力配合;如周有意追究中介应承担何种责任?公司也愿积极面对。
律师:中介有一定责任
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江秀琴称,因卖房违约,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支付双倍定金赔偿;居间合同中,中介不能仅以作为中间介绍,而免除自身查实买卖双方信息、房屋信息真实性等义务。该格式居间合同中出现的免责条款,实则加重了周小姐的责任与风险。
她认为,其凭借自身技术和资源优势,中介应可查询到房源登记情况。因此,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障义务责任。
江律师还提醒:买二手房除应选择正规中介外,可与对方特别约定,“如出现信息核实,未核实委托代理方与卖房者之间的真实信息,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内容,这样可尽量降低风险。
责编:朱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