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实行牌照管理
(搜狐财经)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18日在2015微型金融国际研讨会上表示,鼓励多种机构、多种业态的微型金融组织发展,实现监管方式从“严准入+松监管+无退出”向“公平准入+适度监管+市场化退出”转变,进一步释放微型金融的供给潜力。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透露,央行正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将对其放贷业务实行牌照管理。
小贷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潘功胜表示,中国微型金融的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需要在厘清认识、完善政策、健全基础设施的同时,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负面清单和扩大服务业开放的要求,按照适度、分类监管的原则,鼓励多种机构、多种业态的微型金融组织发展。
小贷公司是微型金融的典型代表之一。央行研究局局长陆磊表示,针对小贷公司业态逐渐丰富和各地情况差异较大的实际,监管思路不宜一刀切,而是要实施分类监管,区别对待、扶优限劣、正向激励。对经营稳健、符合支农支小政策导向的,要在业务范围、经营地域、融资渠道上给予更多发展空间和政策支持。对优质小贷公司放宽融资渠道和比例显著,允许通过借款、发债、资产转让、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同时,要对高风险小贷公司实施更严格的监管,限制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健全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
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
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表示,央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该条例将确立一个公平、透明、可持续的政策环境和法律制度基础,有助于深入贯彻发展普惠金融的精神,增加信贷市场的多层次性,更好地满足不同市场的信贷需求。条例将本着“开正门、堵邪路”的思想,对各类不吸收公众存款但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实行牌照管理,纳入统一监管,同时明确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底线,对非法放贷行为要依法查处,大幅提高处罚力度并建立相应的举报奖励制度。条例将力求实现各类未受监管或监管不足的民间借贷业务的全覆盖,使民间借贷浮出水面、阳光运行。
刘向民强调,条例有利于建立统一监管标准,防范监管套利。条例将以业务实质来实现监管和覆盖,明确对放贷业务实行牌照管理。只要实质是放贷业务,都要接受条例管,否则就是非法。因为放贷业务是金融业务,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和社会性。对于临时性的借贷给予适当的豁免,作为一般性民间借贷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司长刘长春表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特点包括资金规模较大、覆盖面广泛、主体多元化、组织形态多元化等。大量放贷组织从名称上看不出机构性质,以投资咨询和理财顾问等名义存在,具有比较强的民间性。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一类不以吸收存款为业的机构放贷行为远远超越了熟人范围和地域范围。这类组织游离于监管之外,透明度较低,缺乏统计。由于法律地位不够明晰,这类组织缺乏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因此,激发民间金融活力,也要关注风险。
(搜狐财经)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18日在2015微型金融国际研讨会上表示,鼓励多种机构、多种业态的微型金融组织发展,实现监管方式从“严准入+松监管+无退出”向“公平准入+适度监管+市场化退出”转变,进一步释放微型金融的供给潜力。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透露,央行正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将对其放贷业务实行牌照管理。
小贷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潘功胜表示,中国微型金融的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需要在厘清认识、完善政策、健全基础设施的同时,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负面清单和扩大服务业开放的要求,按照适度、分类监管的原则,鼓励多种机构、多种业态的微型金融组织发展。
小贷公司是微型金融的典型代表之一。央行研究局局长陆磊表示,针对小贷公司业态逐渐丰富和各地情况差异较大的实际,监管思路不宜一刀切,而是要实施分类监管,区别对待、扶优限劣、正向激励。对经营稳健、符合支农支小政策导向的,要在业务范围、经营地域、融资渠道上给予更多发展空间和政策支持。对优质小贷公司放宽融资渠道和比例显著,允许通过借款、发债、资产转让、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同时,要对高风险小贷公司实施更严格的监管,限制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健全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
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
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表示,央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该条例将确立一个公平、透明、可持续的政策环境和法律制度基础,有助于深入贯彻发展普惠金融的精神,增加信贷市场的多层次性,更好地满足不同市场的信贷需求。条例将本着“开正门、堵邪路”的思想,对各类不吸收公众存款但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实行牌照管理,纳入统一监管,同时明确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底线,对非法放贷行为要依法查处,大幅提高处罚力度并建立相应的举报奖励制度。条例将力求实现各类未受监管或监管不足的民间借贷业务的全覆盖,使民间借贷浮出水面、阳光运行。
刘向民强调,条例有利于建立统一监管标准,防范监管套利。条例将以业务实质来实现监管和覆盖,明确对放贷业务实行牌照管理。只要实质是放贷业务,都要接受条例管,否则就是非法。因为放贷业务是金融业务,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和社会性。对于临时性的借贷给予适当的豁免,作为一般性民间借贷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司长刘长春表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特点包括资金规模较大、覆盖面广泛、主体多元化、组织形态多元化等。大量放贷组织从名称上看不出机构性质,以投资咨询和理财顾问等名义存在,具有比较强的民间性。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一类不以吸收存款为业的机构放贷行为远远超越了熟人范围和地域范围。这类组织游离于监管之外,透明度较低,缺乏统计。由于法律地位不够明晰,这类组织缺乏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因此,激发民间金融活力,也要关注风险。
责编:兰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