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丈夫身份难证明

07.01.2016  16:14

        近日,当阳法院在审理徐某诉罗某离婚一案时发现,徐某与罗某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罗某在婚姻中的丈夫身份。

        2015年10月19日,徐某到当阳法院起诉离婚,罗某到庭应诉,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且徐某也承认罗某系其丈夫,但承办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罗某提交的身份证上的信息与结婚证上的信息均不一致,在现有证据下无法查明罗某是否系原告徐某丈夫。承办法官当庭对徐某、罗某进行询问形成询问笔录一份。

        据罗某陈述,徐某与罗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登记时罗某未持户口簿仅提供了第一代身份证。2009年罗某的第一代身份证遗失,遂持户口簿到派出所补办第二代身份证,但发现已遗失的第一代身份证上的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与户口簿上的信息均不相同,当时罗某并未在意,立即按照户口簿上的信息补办了第二代身份证。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向原、被告释明,双方需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持有二代身份证的罗某与原告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因为离婚纠纷的基础是婚姻关系,而查明婚姻关系首先应该查明个人身份信息。原告徐某只有提出申请由法院向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经调查,公安机关存有罗某所述第一代身份证及结婚证上的个人信息,但没有证据证明罗某的身份信息修改和变更,罗某在婚姻中的丈夫身份仍然无法证明。因没能找到新的证据,徐某无奈只能撤诉。

        法官提醒,本案罗某一直未重视其身份信息的变更和理清,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却难以自证,身份信息与人一生相伴,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切实关乎我们的合法权益,请重视个人身份信息,如发现错误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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