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制定《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天津制定《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深化 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8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 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天津市曾于1998年颁布了《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这个规章对于对强化执法监 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 求,一方面党中央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法。这就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督,切实解决政府职能缺位问题,对行政执法行为也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终形成法定化、规范化、标准 化的监督体系。另一方面随着政府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出现了与政府治理要求不相适应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一些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执法为民的观念不 强、执法水平不高,在一些执法领域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乱处罚乱收费等执法为利的现象。因此,必须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 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事中和事后监督,确保建设法治政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规定》共五章33条,主要规范了执法监督体制和保障、监督平台运用、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措施、监督处理等主要内容。
一、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时监督,探索建立对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督机制。
《规定》结合正在进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街道综合执法等行政体制改革,为解决行政 执法权集中行使、下沉运行后的行政执法监督问题,规定了本市逐步建立市、区两级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量考核、受理投诉举报, 对执法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实现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与企业诚信系统的对接等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上传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行政执法检查记录等行政执法信息。这一规定突出了发挥监督平台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制度加科技”的方法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实时监督,确保行 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完善执法监督内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规定》列专章对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事前、事中和事后所应遵循的原则提出了严格要 求,确立了较为系统的制度规范。主要有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和培训认证制、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严格执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 法信息公开制度、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报告制度、罚缴分离制度、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制度、零执法专项说明制度、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制度等。
三、严格监督程序加大监督力度,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内容的实现。
一是强化了法制机构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能力。《规定》明确了了法制机构的五项监督职权,规范了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包括立案受理、实施程序、监督决定的执行等,并规定了法制机构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的七项必要的监督措施。
二是明确了法制机构履行执法监督的常态化措施。如行政执法行为的常态监督措施、行政执法的统计分析、行政执法的评议和专项调查、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和违法执法行为的联合处理制度等。
三是明确了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规 定》规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违反行政纪律的,由任免 机关、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其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离 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
四是对其他监督形式做了例外规定。《规定》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监察、行政复议等监督活动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摘自国务院法制办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