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决定大幅增加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7月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调增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2015年增加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060万元,其中增加少数民族乡(镇)发展资金840万元,增加少数民族村发展资金220万元。自2016年起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根据《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设立了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009年,省级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由每乡(镇)每年20万元增加30万元,并且设立了散居少数民族村级发展资金。2014年,《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民族工作的意见(鄂发[2014]25号)》文件要求:“要做好散居地区民族工作,把民族乡镇、民族村纳入县(市、区)区域政府规划统筹部署、优先安排,加大政策倾斜和支持力度,增加散居民族发展资金,各地要设立城市民族工作专项经费,提高城市民族工作保障水平”。
湖北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决定增加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帮助散居少数民族乡镇,民族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做到“五个投入”:政策投入、科技投入、人才投入、资金投入、感情投入。通过大力支持民族乡镇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通路、通水及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大力支持民族乡镇经济结构调整,发展特色产业,培植特色企业,开发特色品牌,推进乡镇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积极开展扶贫济困和精准扶贫活动,努力为少数民群众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切实解决少数民族乡镇群众的行路难、上学难、就医难、吃水难、产业发展难等一系列困扰民族乡镇发展的难题,促进民生改善,有力增强散杂地区少数民族乡镇的内在发展动力,推动散居少数民族乡镇,民族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