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大学生判赔误工费 肇事人:没工作怎么算误工
长江日报讯(记者李亦中)在校大学生张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致九级伤残,除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外,还要求肇事方赔偿误工费。肇事方不解:在校学生哪来误工费?法院查明,张某在校期间曾从事家教,日前二审判决支持张某误工费诉求。
2013年1月7日22时30分,陈某驾驶小轿车沿武昌区友谊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大学体育馆人行横道处,遇该校大学生张某在人行横道内由西向东横过道路,陈某未停车让行,小轿车将张某撞伤。
武昌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其伤情经法医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后(期)续治疗费约需3000元或以实际医药费凭证支付;误工休息时间为伤后120日;护理时间为伤后60日。
张某系某大学化学化工专业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自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20日在某信息咨询中心从事家教工作。接受家教服务的学生家长刘某某证实,张某自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为其子辅导学习,每月酬劳1200元。
因赔偿问题,张某将陈某及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陈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另赔偿其误工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陈某对张某的损失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误工费,张某虽然是在校大学生,但在校期间从事家教工作,存在实际误工的事实,对其误工费的诉求应予支持。司法鉴定部门确定其误工休息时间4个月,根据张某提供家教服务的学生及其家长证言,可以确认张某的误工费为4800元(1200元/月×4月)。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某保险公司不服,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存在误工损失缺乏证据,张某系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即使兼职情况真实存在,零碎兼职收入也并非其主要生活来源,不能等同于一般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作为普通劳动者的受害人遭受误工而影响生活来源的情形,而且其兼职收入缺乏稳定性,不能以其短期内收入作为误工费计算标准。
张某辩称,虽为在校学生,但兼职收入仍是收入来源的一部分,误工费用是一审法官调查取得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兼职可索赔误工费
本案焦点在于:张某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受伤后是否存在误工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可见,受害人只要因遭受伤害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导致实际收入减少,都可以索赔误工费,而不以受害人是否参加工作为依据。
相关法律同时明确: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当前,兼职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兼职收入也成为很多人收入来源的一部分,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张某作为大学生,通过家教取得的收入无疑是其在校生活费的一部分,她的受伤必然导致这部分收入减少。虽然兼职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但对其误工损失应酌情确认。 (记者李亦中)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