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环保局开出首例“按日计罚”罚单
7月3日,大冶市食品总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收到一份21584元的环保罚单,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大冶开出的首例“按日计罚”罚单。
2017年5月16日,大冶市环境监察大队及大冶市环境监测站对大冶市食品总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污水排污口进行检查、采样送检。根据大冶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冶环检(水)字(2017)笫080号】),确定其污水排放口大肠菌群≥240000个/L(标准10000个/L)超标23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笫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笫七十四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徼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大冶市环境监察大队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7年5月31日送达了《大冶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年6月7日送达了《大冶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349元,明确告知如仍继续违法排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6月16日,大冶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对其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大冶市环境监测站再次对废水取样送检,分析结果显示:悬浮物340mg/l(标准120mg/l)超标2.8倍,化学需氧量2040mg/l(标准120mg/l)超标17倍,氨氮241mg/l(标准25mg/l),大肠菌群≥230000个/L(标准10000个/L)超标≥24倍。该企业并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其超标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大冶市环境保护局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决定实施按日计罚.于6月 27 日再次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其21584元。按照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收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只要企业违法排污不达标,违法一天就罚一天,上不封顶,以此督促企业认真治理,达标排放污染物。
据了解,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大冶已依法依规开出100多例罚单,这是首例“按日计罚”的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