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一村民砍树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刑

29.09.2016  01:03

      近日,大冶市陈贵镇村民纪某因砍伐树木操作不当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宣判,大冶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3月,被告人纪某雇请2名同湾村民砍树,三人在陈贵镇黄龙畈湾通往南山村的公路旁砍伐白杨树,由于操作不当,树木朝公路方向倒塌。此时,李某骑电动车途经此处,因纪某未采取防护及警示措施,李某被倒塌的树梢砸伤,头部严重受伤,当场昏迷,被送往大冶市人民医院抢救。2日后,李某因颅脑严重损伤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案发后,纪某赔偿被害人李某亲属经济损失39万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在砍伐树木过程中,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大冶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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