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时报)十大典型维权案例 让您看清消费“陷阱”

30.11.2015  06:02
1 商家强制消费者会员卡充值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案情简介】2015年8月7日,消费者邱先生携好友到下陆一家美发店消费,准备把会员卡里128元的预存款用完后和店家解除会员关系,但在结账时却被店家告知卡内余额不足,如需享受会员价消费,最少还要再充100元到会员卡。【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决定购买和不购买任何商品,接受和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据此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充值,商家强制消费者在会员卡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再行充费,并以100元为限设置充值下限,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涉嫌强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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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丽江旅游”成泡影虚假宣传设陷阱
【案情简介】2015年9月13日,消费者肖晓荣看到经营者李某门面上悬挂的广告牌上写有“购满500元,送云南丽江游4天3夜;购满300元,送杭州游4天3夜”后,当即在该店购得500元的美容产品,却被告知赠送的旅游券有名额,目前已经送完。消费者要求退货,李某以货已卖出,概不退货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肖晓荣投诉到阳新县消委龙港分会。【处理过程与结果】经调查,消费者肖晓荣反映情况属实。当事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受到工商部门处罚。并按消费者的要求全额退货。【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当事人李某以赠送旅游券为由诱导消费者购买化妆品,事后又不兑现承诺,这是一起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应该受到惩处,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必须要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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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维修超七日售后理应免费提供备用机
【案情简介】2015年7月4日,消费者黄先生称在铁山电信公司购买的红米手机使用不到半年坏了(黑屏),去找商家维修,商家称维修需要15天,他要求售后提供备用机,但售后不予提供,于是投诉到铁山区消委。【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解,经营者答应在维修期内免费为黄先生提供备用机,黄先生表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案例评析】《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等到原机修好后再收回备用机。”据此规定,商家应在维修期内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备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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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充真卖家玩失踪消委维权讨说法
【案情简介】8月28日,杨女士在大冶中百超市消费后抽奖买了价值1200元的玉手镯,发票上写明:手镯属天然玉石,有任何问题可以更换。第三天,杨女士越看越觉得手镯不像是天然玉石,于是送到质监部门检验,结果为人造玉石。9月5日,杨女士拿着鉴定报告找商家讨说法,却发现珠宝商家已经不在中百超市经营,不知去向。于是,杨女士找到中百超市要求退货,而超市以珠宝商是租赁柜台,已经退租为由,拒绝退货。杨女士无奈之下投诉到大冶市消委。【处理过程及结果】消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大冶中百超市进行调查取证,并及时联系超市负责人。通过对超市负责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最后达成协议,超市最终同意退还杨女士购买手镯和查验费共计1600元,并保留向销售者追偿的权力。【案例评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中,柜台出租者中百超市应当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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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馆游泳财物丢失消委维权获赔偿
【案情简介】2015年8月12日,开发区消委团城山分会接到刘先生投诉,他说,自己2015年7月31日在体育馆游泳时,储物柜的物品被盗,损失约为7000元,但体育馆以不能确定其财品损失数目为由不予赔偿。【处理过程和结果】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体育馆为刘先生补偿现金3000元、价值2000元的游泳单人年卡一张、价值600/40次的游泳卡4张,合计为740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因游泳馆安保措施不到位,导致消费者物品被盗,所以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对重要物品一定要放在前台寄存保管,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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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儿童乐园摔伤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7月6日,大冶市消委接到消费者曾先生投诉,称7月2日带孩子去大冶市雨润广场四楼儿童乐园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孩子不慎摔倒,造成左手骨折,医院诊断治疗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9403.97元,曾先生认为孩子在儿童乐园里玩耍摔倒受伤,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来电请求协商解决。【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消委工作人员前往大冶市雨润广场四楼儿童乐园实地了解情况,并调取了当时的视频监控资料。根据调查,虽然儿童乐园配备了防护设施,但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并且当时游乐园内的管理人员也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职责。经消委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游乐场所一次性赔偿曾先生6500元,双方表示满意。【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由于曾某的孩子是未成年人,在商场游乐园玩耍不慎摔伤,游乐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提醒广大家长,带孩子到游乐场所玩耍时,要注意查看游乐场所是否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如果孩子在游乐场所出现人身伤害,要在第一时间与游乐场所经营者取得联系,要求经营者派人陪同前往医院治疗,并协商解决医疗费用等相关事宜;要保留好消费及治疗的所有票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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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执照违法经营,消费者可选择索赔对象
【案情简介】2015年8月12日,张女士到黄石港区消委劳动路分会投诉,称在某美容店做祛斑护理一年时间,毫无效果,要求退款,但现在经营的美容店老板称该店是她新接手的,应该去找前任老板,对此不负责。【处理过程和结果】接到投诉后,消委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消费者张女士2014年4月份,到该美容店做美容护理服务。美容店向张女士推荐了OPT祛斑法,双方签订了美容服务协议书,就采用的技术、治疗周期、产品等内容作了约定,美容店在协议书里承诺了治疗效果,保证治愈率,无效可退款。但实际治疗效果确实远远未达到美容店承诺的效果。现场检查发现,美容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该店属于使用他人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经协调,美容店退还张女士6280元。【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本案中,消费者享有向营业执照持有人索赔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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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箱自燃引火灾  消费者诉经销商获赔
【案情简介】8月12日,大冶市消委接到消费者郭玉珍的投诉,称2013年11月在殷祖镇华贸家电商贸城购买了一台索伊BCD-186L3型家用双门家用冰箱。2015年8月10日,冰箱发生自燃,造成了家中电视柜烧毁及客厅墙壁、壁灯等财产损失。【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消委工作人员立即前往郭玉珍家中进行调查取证,并及时与大冶市消防大队取得联系。经消防大队鉴定分析,冰箱自燃系冰箱质量原因引起。经调解,由经销商和厂家无偿给消费者更换一台同款品牌冰箱,补偿消费者财产损失人民币600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无异议。【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冰箱质量问题而引发消费纠纷的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在本案中,因冰箱自燃直接造成冰箱损毁及其他财产损失,消费者有依法向经营者索赔的权利。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保存好票据及相关单据,以便产品出现问题时,能够出具有效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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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汽车玻璃是假货工商严查没商量
【案情简介】2015年7月,黄石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该市某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更换安装了一块“2007年款丰田凯美瑞”前挡风汽车玻璃,价格480元,而相同型号的玻璃在丰田4S店价格在1000元以上,该消费者认为价格相差悬殊,怀疑该块玻璃为侵权假冒产品,请求工商部门查处。【处理过程及结果】由于汽车玻璃的真伪鉴定较为专业,工商部门联系有鉴定资格的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鉴定人员赶往黄石,对该汽车玻璃进行了鉴定,确认该玻璃为侵权假冒产品,涉及品牌有奔驰、宝马、大众、标致、丰田、本田等。工商部门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追根溯源,进行了严厉的处罚。【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汽车玻璃经销商为谋取暴利,利用消费者图便宜的心理将不合格的汽车玻璃推销给消费者,不仅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隐患,而且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汽车玻璃对行车安全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消费者切勿贪图便宜,谨防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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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风险多消委介入挽损失
【案情简介】2015年9月10日,大冶市消委接到消费者李女士投诉称:7月11日,因大冶市某超市六楼健身会所介绍,他们聘请了一名外地专业健身教练来会所为学员上课,而且当时这位健身教练就在现场。于是,李女士当场给她和家人办理两张健身卡,每张卡2000元,计4000元。随后,她在该健身会所消费了3次,发现给他们上课的教练并不是当时向他们介绍的这名外地专业健身教练,后来听说这名教练已离职,李女士觉得自己上当了,向健身会所提出退掉其中一张没用过的健身卡,退还2000元现金,遭到健身会所的拒绝。【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大冶市消委立即前往健身会所展开调查,发现李女士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经过多次协调和宣传政策,健身会所认识了自身错误,同意为李女士退掉健身卡现金2000元。李女士对此非常满意。【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健身会所未能按约定向消费者提供广告宣传上的专业健身教练上课,理应按消费者的意愿退还预付款,法律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