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大常委会以大修制度为契机着力加强备案审查工作

31.10.2014  11:40
      近期,宜昌市夷陵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夷陵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修订后的《规定》共24条,分“总则”、“备案审查及后续处理”、“对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处理”、“附则”四章,在“备案审查及后续处理”一章,下设“报备”、“审查”、“处理”三节。

规定》自2006年10月13日出台以来,先后于2007年6月20日、2010年10月29日进行两次修正。这次修订,是为了全面贯彻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修订按照全面贯彻条例、全面履行职责、着力保障民权、着力推进法治的总要求进行,新增8条、修改16条,增、删、改105处。

规定》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查。

规定》同时规定,依法成立“夷陵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全面履行备案审查、提出建议等法定职责。据了解,拟成立的备审工委为常委会工作机构,正科级单位。区编委会已同意设立,市编制部门正在办理中。(宜昌市夷陵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张宗平)

责任编辑:郑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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