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多地官宣:这种情况 产假可继续休

02.12.2021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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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湖北多地官宣:这种情况,产假可继续休!

  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产假再增60天,婚假可延长!不少布粉后台咨询↓↓↓

  对此,武汉市、十堰市、宜昌市卫健委进行了回复。

   武汉市卫健委回复称: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1年11月26日还在休产假妇女,按新政策执行。私企公司不予以执行可以向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十堰市卫健委回复称:

  新修改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原则上从11月26日起执行。对于正在休产假的对象,按新政策休满158天。更多问题,可咨询十堰市卫健委人口政策科,电话:0719-8651807。

   宜昌市卫健委回复称:

  生育后产假天数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共同确定的。

  11月26日新修改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省条例自发布之日的2021年11月26日起在全省各地开始实施。省条例修改后,一般情况下我省居民顺产产假为158天,即在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上再增加60天;剖腹产产假为173天,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施行剖腹产增加的15天、省条例增加的60天。

  对于正在休产假的对象,可享受延长产假的新政策,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再增加60天产假,但11月26日前已休假结束的不再补休。

   休产假耽不耽误发工资?

  女职工休产假的工资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提供的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平均工资一般与生育者本人的原工资标准有差异。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会被扣工资吗?

  还有不少女性职工担心,哺乳会占用一些工作时间,会不会被扣工资?近日,国家卫健委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计划要求,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