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侵权行为处罚办法》实施 网购商品拆封也可退货

15.03.2015  10:49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下称《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处罚办法》有哪些亮点?3月14日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就《处罚办法》的亮点进行了分析。

  对已拆封网购商品拒绝退货的 工商可罚

  去年6月10日,武汉的王女士在网上购买了某品牌婴儿推车。6月11日收到货,王女士拆开包装发现推车只能坐不能躺,而王女士的宝宝只有5个月大,需要买的是能躺能坐的推车。6月16日,王女士和商家联系申请退货,但商家以已拆封、无质量问题为借口不予办理。

  像王女士的这种情况,很多市民都遇到过。今日开始实施的《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超过十五日的,将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工商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罚。“网购、电话、电视、邮购四类购物,消费者本就看不到实物,因此拆封、查验破坏原包装是验货的必须步骤,已拆封不能成为商家拒绝退货的理由。”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局长王勤表示,对于王女士遇到的情形,按照《处罚办法》王女士有权无理由退货。

  去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网购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不过,王勤提醒消费者,并非所有网购商品都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等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商家违约 应按照消费者要求退回预付款

  十堰的张先生花500元购买了某连锁酒店会员卡,商家承诺入住可享受会员价。今年大年初一,张先生预订该酒店一间133元(原价668元)的标准间,入住前已打过酒店电话确认有房间。但是初二他去酒店住宿却时被告知房间已满,张先生随即要求退还会员卡剩余金额,被酒店拒绝。《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退回预付款……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也即是说,酒店若不能为张先生提供房间,则应退款。即使购卡时当事双方没有约定是否能退款,酒店也应当向张先生退款。

  王勤表示,在此之前工商部门遇到此类问题一般只能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罚办法》实施后,如果商家明确表示不予退款,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 一概视为违法行为

  “货一售出,概不退换”、“由……享有最终解释权”,这些常出现在格式合同的条款,往往成为商家不履行约定的借口和挡箭牌。《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中,明确将七种行为定义为霸王条款。如商家免除或部分免除售后维修责任;强制消费者使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等等。

  也就是说,《处罚办法》施行后,“由……享有最终解释权”、“概不退换”等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将一概视为违法行为。王勤表示,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可向工商部门投诉,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郭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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