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实践与思考
1、加强普法教育,增强法的权威性。法学家伯尔曼有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一方面要增强司法人员遵从“法”的信仰,依法公正办案;另一方面也要提升普通民众的法律认知水平和对法律的崇敬心理。在涉诉涉法信访案件中,有不少上访当事人是因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信仰度低而走上信访道路的,当前涉访者中文化水平较低的老同志居多就是一个较好的例证。他们当中不少人对法律缺乏基本的信仰和敬畏,当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能与自己的意愿相符时,便无理取闹,盲目缠访、闹访,完全不顾忌其行为后果。这样的行为在导致自己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对法律的权威性也是一种损害。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尽可能地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使其知法、守法、敬法、用法,从而增加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信访问题的可能性。各级政法机关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加大对申诉新程序、信访新规定的宣传力度,使群众广为知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同时,案件当事人也要增强法治意识,理性对待纠纷,依法表达诉求,自觉接受政法机关依法律按程序作出的裁判,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2、凝聚各方合力,构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各种社会矛盾,最终还是要在规范的、法律的轨道上解决。这既需要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的养成,也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一是分工负责制。对涉法涉诉问题采取包保措施,使每一个涉法信访问题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和具体的责任人,都有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处理时限。要增强相关单位处理涉法涉诉问题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分担政法部门、信访部门所承担的重压。二是个案督办制。对中央、省、市交办的重点信访件,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督办,根据问题处理进展情况,对承办单位、包案领导适时采取发督办单、上门督促等方式,促使责任人及时解决问题。三是联调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或责任单位难以独自处理的案件,由人大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及当事人亲友,组建专案工作组,采取政策攻心、教育疏导、析案释法、经济补偿等多重手段息诉息访。四是救助机制。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生活又特别困难的当事人或者对实体有疑问但依法不足以提起再审的“瑕疵案”,且当事人同意息诉息访的以及对依法无法处理但又符合情理的涉法上访人,可以采取由财政拔专款、接受社会捐助等方式,建立维稳救助基金,从经济上适度解决涉法涉诉当事人的诉求。民政部门对已走完法律程序的,生活上极贫极弱的上访人等一些涉法涉诉的弱势群体给予适当关爱,将他们纳入低保等救助范围。
3、坚持公正司法,从司法环节上减控涉法涉诉信访。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就必须保证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在司法程序和时限内得到公平公正解决。这是让人民群众相信改革、支持改革的根本所在。一是努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增强司法能力。二是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注重在群众涉访较多的政府职能部门,如住建、国土、林业、卫生、交通等部门设立多元化纠纷调解室,采取组建调委会、派驻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员等措施,打造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于一体的纠纷处理模式,尽可能把纠纷解决在部门、化解在诉前,防止社会矛盾纠纷过多地向法院聚集,增加法院的压力。三是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坚持常规检查与个案评查复核相结合,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从司法环节上防控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同时,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防止错案的发生。四是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从强化领导、部门联动等方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着力化解执行积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公信力。
4、完善考评体系,转变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关注点。当前信访工作考评机制侧重于上访量和交办件的处理,为防止过度关注信访量和个案的处理,而衍生出拦访、截访,甚至不惜打破法律、政策界限,盲目“花钱买平安”,以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政策的威信为代价等不正常现象的发生。应当建立上访量、个案处理与信访渠道、信访秩序、服务民生等统筹兼顾的信访考评体系,在关注上访量、个案化解的同时,综合分析评判一个地方的信访问题,将关注重点放在是否涉及公权力侵犯群众利益、行政机关不作为、司法机关执法不公等既可能有损政府威信、法律威严,又可能在源头上引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上访件,从而减少因过于关注信访量、个案处理而造成的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破坏法律既判力、乱开政策口子等到一系列负面效应。
5、治理无序上访,打造依法信访的良好氛围。一是建立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案件,承办单位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目的。二是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法、理、情都无合理成份且长期缠访、闹访的当事人以及借助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恶意煽动、策划、组织上访的,由公安机关介入,固定相关证据,搜集违法犯罪事实,依法给予打击。三是建立终结机制。由上级信访部门、维稳机关制定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操作规程,对已走完法定程序、一定时限内未再出现上访、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等情形的信访案件,及时予以销案,不再列入信访考评范围。
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牵涉面广,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步调一致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形成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特别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支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帮助政法机关协调解决涉及困难帮扶、教育疏导、案件出口顺畅等方面的问题。各级信访部门要依法引导分流涉法涉诉信访,加强与政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形成支持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良好局面。党委政法委重点抓好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宏观协调等工作,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健康深入进行。各级政法机关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转变执法司法作风,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努力使每一起司法案件的办理、每一件信访问题的处理,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武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梁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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