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部分处方药只能在 高等级药店购买到

17.11.2014  18:30
一级药店只能出售非处方药,随着等级增加,销售的药品种类也发生变化。我省就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试点方案征求意见,拟在武汉等三地市首先试点,将加强对各级药店的监督管理,尤其是销售处方药的高等级药店。   将药店分为三级 销售范围一目了然   今后,或许并不是每家药店都能买到处方药了。日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湖北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我省将从明年1月1日起试点这一新的管理办法。   据悉,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首先在武汉市、宜昌市、鄂州市开展药品零售分级分类管理试点,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药品零售企业可经营的范围有“非处方药(限制类药品除外)”。二级药品零售企业可经营的范围有“非处方药(限制类药品除外)、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可经营的范围有“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并应按照要求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管理级别的蓝色印记(如“(一级药店)”)和经营范围予以载明,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让患者一目了然。   越级销售最高可吊销许可证   根据征求意见稿,药品零售企业的等级划分标准是其药学技术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比如三级药品零售企业需要达到法人具备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必须按照要求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确保药品可追溯等多个硬性条件。   同时,还将实行许可分级动态管理。企业有改变经营级别要求的可提出申请,依照具体要求给予办理,对未按要求经营,擅自降低经营条件,购进渠道混乱等行为的,将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根据不同等级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如对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特别严格的措施,加强监管,对失信企业予以曝光,建立“黑名单”制度。   ■链接   禁止类药品   指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限制类药品   指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上述“禁止类药品”以外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中成药品种除外)、曲马多制剂和曲马多复方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总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来源:《长江商报》2014年11月15日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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