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工商局出台《基层工商所兼职督察员暂行办法》促规范履职

07.10.2014  05:51

为构建 “专兼结合、齐抓共管”的“立体式大督察”格局,促进基层履职到位,近日,襄阳市工商局结合基层实际,研究制定了《基层工商所兼职督察员暂行办法》,在全市工商系统基层工商所推行兼职督察员制度,充分发挥督察职能,对干部队伍实行零距离管理。

该《办法》规定全市系统基层工商所设立兼职督察员,由各工商所一名副所长(班子成员)兼任。兼职督察员在本单位督察机构指导下开展各项督察工作,督察工作向本单位督察机构和所在工商所负责。同时,《办法》从督察方式、督察内容、督察职责、处理措施以及督察员应该遵守的规定、考核奖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明确督察方式和内容,规定兼职督察员要从本单位工作实际出发,每月初确定本月督察工作重点,认真开展日常督察。日常督察工作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的问题要如实填写在《兼职督察员督察记录本》,每月定期向上级督察机构书面报送一次。同时要有效地开展预警式督察,对队伍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督察提醒谈话。二是明确督察职责和处理措施。兼职督察员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检查处置权、督办处理权、处分建议权等职权,并及时采取当场纠正、口头警告等措施促行为规范。三是明确督察纪律和奖惩措施。兼职督察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督察工作。同时,上级督察机构负责对兼职督察员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考核,每年开展优秀兼职督察员的评选。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兼职督察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工作不积极主动、没履行好兼职督察员职责、予以问责,并视情节轻重,撤销兼职督察员资格。

办法》的出台,将有效促进基层干部队伍管理,便于及时监督和发现基层工作人员违规行政、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进一步促进工作规范、履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