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列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并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三、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四、适用税率
湖北省省管市城区土地使用税现行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五、减免税优惠基本规定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五、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季度终了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照顾期满恢复征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新征用的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新征用的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和非耕地,以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类型为依据计税。
六、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