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注水”需要精细制度应对
余明辉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强调推进新型城镇化不能靠行政命令、搞运动式,但记者在一些地区采访发现,这些地方存在人为推高城镇化率数字的乱象,影响新型城镇化水平与质量持续提高。同时,还存在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三权”有偿退出渠道不畅,土地市场萎缩、配套政策滞后加剧融资难等问题,亟待加快试点改革,为城镇化建设注入新动力。(8月31日《经济参考报》)
城镇化如果被搞成注水工程、面子工程,显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镇化,折射的是畸形政绩观。所谓城镇化率“注水”或大量市民“被市民化”,总结起来大致有这样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取消城镇户籍和非城镇户籍的户籍制度改革空当,把以往城中村、城区近郊农村人口划归城镇人口,做大当地城镇化率;二是通过大力县改区,把以前县里面郊区的农村人口整体划归市民,做大地方城镇化率,如此就能保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指标如期完成。通过这两种途径增加了地方城镇化率或农民转化市民的数字,但群众并没有因此真享受到市民化带来的利好。
问题是,一些地方为什么能轻而易举地实现这些虚假政绩?恐怕还是在何为城镇化,尤其是何为人的城镇化,以及面对户籍改革、行政区划调整等过程中出现的户籍转换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明显的认定不足、制度规定不细,以及有关专项认定、核查和考核制度不精准,或执行不力等,于是带来了“自由操作”的空间,但又很难被有效问责。
要想堵上城镇化率“注水”,执政为民的思想教育固然很重要,但更根本的是,要在城镇化相关制度的实施和认定上,出台更加明确的制度措施。比如针对利用户口作假提高城镇化的问题,有关方面有必要明确以此提升的城镇化率不能轻易算数;对利用行政区划调整趁机提升的城镇化率,同样不能轻易承认。出台有针对性的认定标准和措施,制定和明确虚假城镇化的制度惩戒机制,让虚假城镇化得不到政绩加分,使作假行为无处藏身。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