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扩权”的界限应当明确
范子军
城市管理执法此前曾因主管部门和法律制度的缺位,一度争议频出。今年年初,住建部被明确为负责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后,于近日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到,城市管理的执法范围主要涉及住建、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6个领域,其中包括“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长期以来,由于执法资格、主体地位不明确,缺失法律层面的系统规范,城管执法冲突不断、争议不止,出台专门的《城市管理办法》,无疑是城市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突破。尤其是明确规定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建立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等相关条款的制订,不但给城管提供了执法保障,而且有望使城管执法走上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不过《办法》对城管执法范围的划定有必要提出来商榷。一方面,尽管住建部被明确为全国城管的主管部门,但其制订的部门规章显然不能自我授权,想管啥就管啥未免显得太过随意。
另一方面,执法范围涉及住建、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等6个领域。如此无所不包、无所不管,按照现有城管队伍的素质能否做到“无所不能”,会不会进一步导致城管执法简单、粗暴,显然得打一个不小的问号。
再者,城市综合管理、执法既是发展趋势、也是必要路径,但“综合”的核心意义在于一方牵头的多部门联合行动、协同执法,而不是从其他部门切一块“蛋糕”划归城管,更不应是权力集于城管一身的“一权独大”。
分工明确、精细化管理、规范化执法是现代城市管理和法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进一步规范各部门执法职能、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不断增强管理、执法工作的专业性、严谨性和权威性,理当是执法共识和努力方向。
作为城管部门,理当更加专注于在提升执法队伍素质和能力、明确执法职能和责任以及提高执法水准和效能等方面,一味扩权管太宽反不利于城市管理、执法水平的总体提升。在对城管部门“扩权”的同时,也有必要对各个相关部门的权责和界限进行明确。“大一统”的城管执法非但可能导致啥都管结果啥都管不好的尴尬格局,反而有增加乱象的风险。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