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消费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具体包括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三税”的其他区域。
三、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包括纳税人被查补的上述三税税额。
四、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包括省辖市和县级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五、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征收,其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减免税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购,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七、特别注意
1、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3、“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城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