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出台中心城区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
26.09.2016 10:32
本文来源: 政府法制办
近日,荆门市政府出台《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该办法系根据《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授权制定,自2016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依据我国城市规划制度的建立完善时间来确定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的时间节点,是《办法》的最大亮点。《办法》划分了三个时间阶段,即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在不同时间阶段建造的未登记建筑,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建设资料和审批文件,均可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办法》规定,对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按照调查、核实、初审公示、复核、认定送达等程序进行,分别由房屋征收、国土、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行使相应职责,最终由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认定意见。
《办法》明确,经调查认定可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的未登记建筑,严格按照经批准实施的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未登记建筑,按违法建设拆除有关规定处理。(荆门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本文来源: 政府法制办
26.09.2016 10:32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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