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底实现全覆盖
本报讯 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将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届时,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再由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这一工作目标。
《意见》还提出,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为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意见》要求,一是科学测算筹资标准。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细致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二是稳定资金来源。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提高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
《意见》要求,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
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也是此次《意见》强调的重点内容。《意见》要求,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意见》还提出,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并简化报销手续,推动异地医保即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