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城乡居民只要缴过城镇养老险 累计15年就照城里算
楚天都市报讯 (见习记者邓龙 通讯员黄励 侯绍军)近日,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于同时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养老保险的人员给出了具体衔接办法。城乡居民只要缴纳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就可以选择申请延长缴满15年后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安陆的刘祥军在安陆铝厂缴纳了13年养老保险费,后因身体原因辞职回乡务农,村里给他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以往,刘先生这种情况只能在退休时办理城乡养老保险手续。随着《意见》的出台,刘先生可以申请延保至15年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在补缴办法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申请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若继续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就业的,可以申请按照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
此外,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延长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据介绍,对于待遇领取重复问题,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若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并延长补缴的,应当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若本人选择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人社厅相关负责人提醒,因个体差异较大,居民可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一种养老保险,若有任何衔接上的疑问,可以向就近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寻求咨询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