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意见出台 主要有四大亮点

20.08.2014  09:52

  楚天金报讯(本报记者丁玥 通讯员黄励 侯绍军)近日,湖北安陆的刘祥军先生致电湖北省人社厅咨询:“我原在安陆铝厂工作,厂里为我缴纳了13年养老保险费,后来因为身体原因辞职回乡务农,村里就给我办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想问问,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按城镇企业职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还是按城乡居民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这是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7月1日实施以来,省人社厅接到的首例咨询电话。

  为了让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衔接和落地,昨日,省人社厅正式公布了《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9条具体处理办法(下简称“9条办法”),主要有四大亮点。

   三类单位职工在衔接范围内

  “9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制度衔接的范围——对湖北省按照有关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县(市、区)的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需要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都按照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延长缴费办法

  因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都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以“9条办法”明确了养老保险延长缴费办法,目的是引导、激励农民工等群体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但不能通过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按照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延长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按其一次性缴费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