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政规定5类场所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原标题:湖北新政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 应100%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
湖北日报讯(记者李剑军)湖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再出实招。近日湖北省能源局发文要求,今后居住区停车场所、单位内部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所、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等地,都要按比例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其中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这份名为《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文件,对五类场所充电基础设施配置均作了明确规定:鼓励既有居民区的专用固定停车位按需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停车位按照一定比例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机构、在汉省属企业的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等专用停车站场按需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
对公共停车场所,鼓励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充换电设施。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应按适当比例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武汉市不低于20%,襄阳市、宜昌市不低于15%,其它市州不低于10%。独立占地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按停车位总数量100%的比例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以及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鼓励与加油(气)站合作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支持现有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暂行办法》称,鼓励充电运营者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各地可依规优选市场主体作为特许经营者,对一定区域和期限内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实施特许经营;鼓励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暂行办法》提出,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导向的奖补机制。湖北省级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中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政策,支持各市、县创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运营奖励。实行充电基础设施扶持性电价政策。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省能源局负责人表示,湖北将依托“互联网+”智慧能源,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形成以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各地应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加快形成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电网络。
[小资料]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等相关设施。包括充换电站地面构筑物、充换电站(充电桩)等充换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等相关设施。
集中式充换电站,是指接入统一配电系统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交车充换电站、出租车充换电站、专用车充换电站、城乡公共充换电站、城际快充站等。
分散式充电桩,是指相互独立的公共充电桩、单位内部及专用充电桩、个人自用充电桩等。
预留安装条件,是指为今后建设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提前预埋电力管线(或预留敷设条件),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备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
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