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06.08.2015  13:41
 

  审批项目名称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项目设定机关

  国家

  实施机关名称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关名称

  协办机关名称

  市、州、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国务院令第520号)

        第八条  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

        (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许可范围

        1.区域地质调查、气体矿产勘查(不含天然气)、遥感地质调查、地质实验测试(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乙级资质;

        2.液体矿产勘查(不含石油)、固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地质钻(坑)探乙级、丙级资质。

  二、许可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4.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申请材料

  1.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3.勘查技术人员名单。

        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警官证》、《军官证》复印件。

        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发证机关编号页、内容页复印件,核查原件。

        事业单位附具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企业单位提供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保险手册发证机关页、内容页及近期缴费凭证(近三个月内均有效)复印件,核对原件。

        4.勘查设备仪器清单。 相应证明材料:勘查设备仪器购置发票(调拨单及购置发票;租赁合同及购置发票;替代设备仪器说明书及有关技术参数证明材料;提供外文购置发票或说明书的,应同时出具有效的中文翻译证明文件)复印件。

        5.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6.按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中申请书、附表1、附表2、附表3的《填表说明》、《附具材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彩色扫描件(扫描件最短边不得小于800像素,且相关内容的最小字符清晰可辨)。

        7.通过报盘管理软件生成省级新设报盘文件(格式为:Access mdb,内容须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使用数据文件格式进行刻录。

  办理流程

  一、受理

    (一)受理范围

    我厅受理以下地质勘查资质的新设、延续、变更、注销、补证申请:

    1.区域地质调查、气体矿产勘查(不含天然气)、遥感地质调查、地质实验测试(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乙级资质;

    2.液体矿产勘查(不含石油)、固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地质钻(坑)探乙级、丙级资质。

    (二)受理时间

    各类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材料均由厅报件大厅统一窗口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1.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和延续申请。集中在每年4月及10月受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受理期截止后次日由报件大厅统一集中转送主办处室(地勘处)。需补正的,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2.地质勘查资质变更申请、注销申请、补证申请。在工作日内随时接受申请,报件大厅受理后即转送主办处室(地勘处)。需补正的,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审批及决定

    (一)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及延续

    1.查重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由地勘处将电子报盘上传部“统一配号系统”进行人员查重,并负责将查重结果反馈申请人,组织申请人补正材料。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65号)规定,查重由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时段统一进行,属特殊程序,不计入审批时限。

    2.审查

    地勘处组织专家(专家数量根据受理报件数量多少确定,原则上不少于3人),按照《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和《地质勘查资质集中受理审查工作要求》,对通过查重的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查;申请材料通过审查的,进行现场核实。集中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场核实属特殊程序,不计入审批时限。

    3.会签(会审)与审定

    地勘处在3个工作日内拟定综合审查意见,分送矿管处、资源处会签。

    矿管处主要针对申报单位诚信记录、执业行为等方面提出会签意见;资源处主要针对申报单位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等方面提出会签意见。处室会签无异议的,直接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处室有不同意见的,召开厅会审会审议并形成纪要,会审会由分管地勘处厅领导主持。地勘处根据会审意见重新拟定审查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会签(会审)时间为6个工作日。

    4.公示

    由地勘处将分管厅领导审定后的审批结果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5.决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公告截止之日起十日内,由地勘处拟定行政许可决定书,经分管厅领导签发后,在部“统一配号系统”上配号,制作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证。

    审批未通过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由地勘处拟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分管厅领导签发后送达申请人,书面告知其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公告

    地勘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结果。

    (二)地质勘查资质变更、注销、补证

    地质勘查资质变更、注销、补证审批实行简易程序,在14个工作日内办结。地勘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即开展审查,拟定审查意见,报经分管厅领导签发后,在部“统一配号系统”上配号,制作发放新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注销原证书。

  特别程序及期限

  国土资源部人员信息查重和现场核查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间内。

  法定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表格名称: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

  获取方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也可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的办事服务一栏:文件及范例下载中下载。

  可否在互联网上实现远程申请

  否

  咨询电话

  0027-86656112

  通讯地址:武汉市公正路27号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

  投诉电话

  监督电话:027-6656025

  通讯地址:武汉市公正路27号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监察室

  受理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常见问题

  实施机关

  责任部门: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

  工作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027-86656112

流程图: http://img.hblr.gov.cn/CMShblr/201508/20150806122802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