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7月1日起施行
01.07.2016 03:30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日前,十堰市政府办制定出台了《十堰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该市每年将归集1300万元资金用于生态补偿水环境质量。
《十堰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适用于县市区(含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重点控制地表水断面水质的考核管理,考核指标包括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等21项。
根据《十堰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实行按月监测评估、按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发生较大以上水污染事故或因地表水环境管理存在问题,被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约谈、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该市每年将归集1300万元资金用于生态补偿水环境质量,其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年初向市政府缴纳100万元水质达标保证金(共1000万元),市政府每年从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300万元用于支持各地地表水环境管理工作。对年度考核达优秀等次的,市政府全额返还其缴纳的保证金,并给予资金奖励和通报表扬;对达到合格等次的,市政府全额返还其缴纳的保证金;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统筹用于奖励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并予以通报批评。
根据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综合目标考核管理,并作为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断面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从下一年度开始,将对该县市区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实行限批(民生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直至该断面水质连续6个月稳定达标后取消限批。(闵波 叶相成 王鹏)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01.07.2016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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