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修改应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强调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地方立法修改指明了方向,旨在破除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弊端。现阶段,随着地方人大的立法扩容和修法需求量增大,涉及行政立法、行业立法以至部门立法修改必然会越来越多,如果处理不当,难免会出现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扩大化的问题,甚或发生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保障的非法现象,有违法律尊严。
地方立法修改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既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化解社会风险、推动改革深化的有效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讲,地方立法和修改与一个地区的改革发展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因此,在今后立法实践中,首先必须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不能简单地搞部门立法,并要严格限制由行政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进行立法寻租,行政部门可以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和计划,但是经过论证后决定起草的立法项目还是要交给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是第三方机构;立法过程中可以听取、吸收行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但是也要防止立法话语权和立法内容被行政部门‘绑架’和‘垄断’,偏离立法宗旨和方向。其次应充分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征求民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还可以通过专家论证、委托无利害关系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或公民起草法律法规等方式,充分汲取各方智慧,结果过程全部向社会公开,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推进立法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其三要及时给地方立法定期“体检”,并将立法修改置于“阳光”之下,在立法与修改每一个环节中,尤其是审议过程要严格把关,防止部门利益色彩渗透进来,防止出现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随意增设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更不得有增加本部门的权利、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的条款。凡行业性单行法规与上位法综合法律不一致、或者法律法规自身不完善有缺陷的应及时加以矫正和修缮,违反国家宪法法律的要认真加以纠正。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真正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范立法,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张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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