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07.01.2016  20:25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第4号)已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1年第3号)废止,为保持政策的明确性和规范性,现将我省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房屋应就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费。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就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税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中未列举的情形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8日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