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族立法应做到“五个必须”
一、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要把地方立法工作始终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自觉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保证所制定的法规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本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
二、必须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在地方民族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一是要遵循合法性原则。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四个全面”为指导,坚持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为依据,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保证法规的内容和立法程序合法、操作程序规范。二是遵循公正性原则。即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要对等。公正性是立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自治法规的起草工作绝大部分是由执法部门承担的,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自觉不自觉地为本部门设立审批、发证、收费、处罚等权力。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特别是法律责任规定得既原则,也不到位,造成权力和义务上的不对等,形成部门权利和利益倾向。地方民族立法必须注意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制约,充分考虑并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尽力克服部门权利和利益倾向,保证执法主体和执法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等。三是遵循和谐性原则。要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地方民族立法的目的是行使自治权,促进地方民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从地方的眼前利益和部门利益出发进行立法,不但不能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反而会对地方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会形成地方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因此,在地方民族立法工作中,必经处理好国家法制统一与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进而从深层次上提高民族立法的质量。要紧紧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加强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改革和自主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着眼于提升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创新发展能力;要更加重视发展民生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为实现“四个全面”提供法制保障。
三、必须突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是地方民族立法的前提和依据。地方民族立法不体现民族特点,就不能促进民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离开这一点,民族立法也就失去了意义。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立法实践为例,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修改自治条例工作中,注重了“四个突出”。即:突出加快发展为主题;突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突出自治县自治与统一;突出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目的,使修改后的自治条例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据统计,2014年底,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54家,实现工业总产值889561万元,同比增长13.2%。实现工业产品销售收入612658万元,累计增长18.6%,利税总额51658万元,增长13.4%。
四、必须逐步完善立法程序。立法程序的完善,是法制完备的重要标志,从工作机制上防止和避免自治法规中的部门利益化倾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在认真总结多年来民族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研,修订完善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立法工作规则》、《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措施》,这些相关法规文件的制定,不仅从程序上加强了民族立法工作的规范化,也为加强民族立法工作的民主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五、必须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有了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好的立法环境,立法队伍素质就成为影响立法质量的重要因素。加强民族立法队伍建设是民族立法工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为加强立法工作,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2014年聘任了6名在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环境法学、公共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领域颇有一定影响,又懂得经济、科技等方面知识的相关人员为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为全面提升地方民族立法知识和水平,保障立法为民、立法为公探索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新路子。(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郭永金)
责任编辑:陈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