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附加
1.为什么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为了加快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 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和省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鄂发〔1995〕4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1997年1月1日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征地方教育发展费。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地方教育发展经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加快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停止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
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依据是什么?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主要依据是《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省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鄂发〔1995〕4号)、《财政部关于同意湖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8〕7号)、《省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3.地方教育附加的缴费义务人有哪些?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4.如何计算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2%。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2%
5.哪个部门负责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省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由省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征收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6.怎样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缴费义务人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7.什么情况下可以享有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有特殊困难的,可由缴纳主体向地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由省财政厅汇总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定期或定额的减征或免征照顾。
8.我省地税部门从什么时间开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我省地税部门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停止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