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人大几种做法合法性的思考

19.09.2014  12:43
      以下几种做法是否合法,多年来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某种做法是否合法,不能只简单地从是否符合某些具体的法律条款规定来判定,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及立法的实际状况来考量,更应注重是否符合我国的立法原则、立法理念、立法取向、立法目标,也即是否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精神。在此坦陈一孔之见,祈盼方家指正。

只是形式上符合法律条款的规定,但实质上违背法律精神的做法,不能视为合法。

有些地方选举政府副职领导人的做法。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政府副职领导人时,不能等额选举,必须差额选举。可有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政府副职领导人时,大会主席团有关人员或有关组织机构,为了保证某些候选人必须当选,就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手段,把条件较好、有可能当选、但不想让其当选的候选人“酝酿”下去,而把条件欠缺、明显不可能当选的人安排为正式候选人,最终使正式候选人人数符合法律规定的差额数,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差额选举”。

上述“差额选举”的做法,实为“陪选”或“变相等额”,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符合法律条款的规定,但实质上就是强迫代表去选举其指定的人选,违背了“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法律精神,与差额选举的立法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因而不能视为合法。在实际执行法律时,有些人就是不按法律精神去实施,这恐怕不是理解法律有误,而是有意为之,是对法律的嘲讽。

在人大工作中,如果只是形式上符合法律条款的规定,但违背立法精神,这样的做法不能视为合法。当然,从法律条款中寻找法律依据是应该的,也是很有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一定要符合法律精神。

实施法律条款中没有规定的做法,但符合立法精神,应视为合法。

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免去副县长职务后的做法。有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免去副县长职务后,也象接受副县长辞职一样,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免去副县长职务后,要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但报备案符合地方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应视为合法。其理由为:一是人大常委会要对产生自己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组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报备案实际上就是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具体体现。二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知情知政的需要。人大代表当然有权力知道自己选举的国家机关人员的有关情况。人大常委会把代表选出的副县长免职了,最起码要使代表知晓,因而报备案就能做到这一点。三是和辞职相比应报备案。无论是接受副县长辞职还是免去副县长职务,实质上就是把副县长去职了,站在去职的角度,辞职和免职的结果都是一样的。笔者认为,去职的结果要比去职的手段或方法更会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接受副县长辞职要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那么免去副县长职务当然也应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人大工作中,不能因为现行法律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就认为一些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或不合法。再如人们坚信或认可的“人大常委会要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等等,这些都不是法律条款的规定,但我们能说这些没有法律依据吗?能说不合法吗?笔者认为,对一些做法,当法律条款没有具体规定时,有些可以通过法律精神或相关法律条款的推理,来判断其是否合法。只要符合立法精神,或通过推理能证明合法,就应该视为合法。

有些法律条款违背立法精神,实施这样的条款,视为合法不妥。

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终止本届履职时间的做法。有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其职权在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时不终止,还要多行使几天,一直行使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才终止。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为止”。笔者认为,此条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为止”的规定,违背了地方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其理由为:一是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时和产生其人大常委会之时,是不一致的。一般情况下,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要过几天才会选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因而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产生要比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时要晚几天。二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资格终止了,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资格也就相应终止。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是人大代表,如果人大代表资格终止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当然应该相应终止。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所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资格终止了,人大常委会当然就不存在了,因而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当然相应终止。三是下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时,就是本届的代表资格终止之日。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从中可以看出,下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时,就是本届的代表资格终止之日。也就是说,上下两届人大代表交接的时间是召开下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之时。四是本届人大常委会在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时已结束了使命。由于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之时,本届的代表资格终止了,当然本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资格也相应终止,因而本届人大常委会在下一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时就结束了使命,当然应该终止其权力。如果终止权力后还要继续行使权力,就象吊销了某人的汽车驾驶执照还允许其开车一样,显然违背了地方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因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行使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终止不符合立法精神,视为合法不妥。

对于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有些条款,也需要根据法律精神来鉴别其是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是否符合立法精神。有些法律条款违背其立法精神,这样的条款应视为无效或作废。笔者认为,实施违背法律精神的法律条款规定,视为合法不妥。

由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起步较晚,在立法经验、立法技术、立法能力和立法水平等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或不足,制定的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对此,执法者要给予一些宽容和理解。当然,再好的法律,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出现一些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地方,法律不可能永远十全十美,总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执法者要根据我国的国情执行法律,真正掌握并根据立法精神,正确认识何种做法为合法,何种做法属于违法,在此基础上严格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要努力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水平,要适时制定、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尽力做到使人大开展工作时,不仅有法律条款依据,而且法律条款更应符合法律精神。(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武春)

责任编辑:唐雯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
湖北省档案馆关于实体档案暂停提供利用的公告
尊敬的利用者: 省档案馆正在开展库房档案调整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