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院在全国检委会工作视频汇报会上作经验交流
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视频汇报会,总结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明年检委会重点工作进行部署。会上,湖北、内蒙古、福建等六个省级院作了经验交流。湖北省院郑青副检察长、廖焱清专委、周理松专委在湖北分会场参加了会议。周理松专委代表湖北作了《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构建权责清晰的检委会运行机制》的经验交流,介绍了我省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构建权责清晰的检委会运行机制方面进行的探索和实践。
据了解,湖北作为中央确定的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在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正确处理检委会制度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关系,在检委会权限界定、办案审批审核指令、办案流程、责任认定追究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尝试,既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权力和责任,又保证和充分发挥检委会的功能作用,推动了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实施。
坚持问题导向,构建制度体系
湖北司法体制改革起步早,去年在省内第一批试点院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检委会审议案件数量呈现出两极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正确界定检委会与其他办案主体的职责权限。针对这一问题,湖北致力于推动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形成了检委会规范运转的制度体系。
制定检委会权力清单
制定了三级院三类主体的权力清单体系,分别对检察长、检委会和检察官在十大业务条线司法办案中的权限和职责予以规定。
规范检委会运行程序
制定出台检委会审议案件会前审查工作规定,规范检委会审议范围、提请程序、会前审查。
明确检委会责任承担
明确检察官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委会只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负责。我们边改革边探索边完善,通过完备的制度体系,做到有规可循,为检委会有效运行提供了指引和规范。
明确权责界限,严格审议范围
科学界定检委会审议案件范围。
正面列举
明确列举了七大类案件范围,如审议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公益诉讼案件,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议的案件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等。
作了限制性规定
对于检察官有权决定的案件,以及办案中的非终局性事项,不得提请检委会审议。同时还规定检察长认为没有必要提请检委会审议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决定。
明确条件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涉案数额、案件类型、涉案人员情况、案件涉及面、社会影响、案件来源等方面综合评判。要求提请检委会审议的案件,必须列明提请审议案件的定性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通过明确具体的规定,严格执行了检委会审议案件标准,检委会审议案件的构成更加合理,审议案件集中在提请抗诉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的批捕公诉案件,一批不符合上会条件的案件被排除在外。
完善提请程序,增强把关责任
在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我们进一步优化办案流程,规范司法办案审批、指挥、指令,着力从程序上为检委会规范运行提供保障。
赋予检察官提请权
检察官有权将案件提请检委会审议,分管检察长对此必须作出回应,无论是否同意均要求说明理由。
强化分管副检察长把关责任
分管副检察长进行认真审核,认为属于检察官决定的案件,退回检察官作出决定;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但不需要提交检委会审议决定的案件,应当自行作出决定;认为确实需要提请检委会审议决定的案件,提请检委会并书面签署理由。
实行指令书面化
分管副检察长必须书面签署意见且明确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今年4月以来,全省各级院检委会审议案件数占同期案件总数的4.8%,检察官决定案件数占64.3%,各类办案主体职责都得到了有效发挥,各级院提请检委会审议案件总体上做到了范围严格、意见明确、程序规范。
强化会前审查,拓展服务职责
全省注重充实检委会专门力量,改革后检委会办事人员中入额检察官78名。同时结合检察官责任制的实施,强化检委会办事机构职责。
强化过滤职能
检委会办事机构从形式审查为主向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并重转变,重点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检委会审议议案范围。今年全省检委会办事机构审查退回6件案件。
规范处理程序
办事机构审查认为案件需要补充材料的,报检委会专职委员同意后退回补充完善材料,认为案件符合标准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检委会专职委员、检察长。
注重事后跟踪督办
实现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督办常态化,定期向检察长和检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及时督办,保证了每案及时处理、每事落实到位。严格执行检委会会议纪要报备制度。探索建立检委会履职通报制度,进一步发挥检委会办事机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