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4月1日起开始征收土地闲置费 按土地价款的20%征收

02.04.2015  13:24

 

  从4月1日起,十堰全面贯彻实施《湖北省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行地税代征新模式,对非政府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由地税部门按土地价款的20%代征土地闲置费。

  《办法》规定,要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但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土地闲置费。其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对象的认定和征收费用的核定,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人民银行负责资金入库监管。

  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相关部门将协同建立高效的征管执行机制,充分发挥征管及协作优势,保证土地闲置费不遗不漏、及时征收,使土地闲置费征收真正变成倒逼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的经济手段,从而有效解决土地闲置问题,盘活土地存量,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为十堰打造生态国土提供强有力的支撑。(黄曼莉 王伟 吴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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