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发〔2015〕5号】省农业厅 省档案局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农业(经管)局(委、办)、档案局:
2014年11月,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各地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的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承包地确权档案管理。现就贯彻落实过程中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 统一要求
为保证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承包地确权档案应以专业档案设类,按统分结合的原则,分县、乡、村三级进行统一管理。其中,县、乡、村三级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不含重份),以县为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全宗(以下简称县级全宗)进行管理;其他重份的文件材料或复印件,可由乡、村自行归档整理,列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或村委会全宗保存。
凡是需要由农户或发包方签字确认、且只有一份的纸质文件材料,必须首先归入县级全宗,乡、村可根据需要,归档保存复印件;对于承包地确权过程中形成的承包方案、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等重要文件材料,应一式多份,由县、乡、村分别归档保存;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数字正射影像图、地籍地形图、土地承包经营权空间位置图等图件只有一份时,原则上归入县级全宗。列入县级全宗归档的同一文件材料(如一些普发性文件材料)原则上不重复。
二、 统一标准
承包地确权纸质档案应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湖北省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鄂档规〔2011〕7号)等相关标准要求,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图纸可以不折叠,以村为单位组件,卷放或置于底图柜保存。照片档案按照《湖北省照片档案规范管理指导意见》(鄂档规〔2011〕2号)整理。
列入县级全宗的承包地确权档案,按《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详见附件2)归档管理。在乡级子类目下,先排乡级形成的档案,再依次排列各村形成的档案。在村级子类目下,先排村级形成的文件材料,再依次排列各组各户形成的文件材料,以村为单位统一编制小流水号。确权登记类中涉及农户的有关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件”进行归档整理,原则上应包括身份信息、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以及其他由农户签字的申请、申明、委托、确认等文字材料。
三、 严格验收
各市、州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成承包地确权档案验收组,在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县(市、区)承包地确权工作完成后,以县为单位,对其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进行验收。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由省档案局和省农业厅组织验收。省农业厅和省档案局对各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抽查。档案未通过验收的,承包地确权整体工作不予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省档案局和省农业厅另行制定。
四、 妥善保管
列入县级全宗归档的承包地确权档案,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承包地确权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也应一并移交。经协商同意,承包地确权档案可以提前移交。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移交细则。列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村委会全宗归档的档案,原则上由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村委会自行保管,方便利用。对于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将档案移交乡镇机关综合档案室代为保管。
附件:1.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
2.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档案局
2015年2 月13日
附件:鄂农发[2015]5号:省农业厅省档案局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