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土地出让收支规模出现"双降" 需求不足等致收入减少
受多种因素影响,2015年全国土地出让收支规模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但其中积极的信号是,土地出让收入在去年第四季度出现止跌回升,而土地出让收益也更加注重向农业农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倾斜
财政部4月5日发布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土地出让收支规模出现“双降”,其中,2015年全国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33657.73亿元,同比下降21.6%;土地出让支出33727.78亿元,同比下降18.5%。
“这是受2015年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房地产投资增速大幅回落,以及经济增速放缓导致土地市场需求不足等因素影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仅4地土地出让收入增长
土地出让收入,主要是指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取得的收入,占到收入的 80%以上。2015年,这部分收入的大幅下滑,成为全年土地出让收入下降的重要原因。数据显示,招拍挂和协议出让价款29820.20亿元,下降 22.4%。而受收入增速放缓影响,当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也大幅下滑,同比降速分别达到33.4%和35.6%。
从全国情况来看,2015年仅有深圳、西藏、厦门、甘肃4个地区土地出让收入同比增长,其他32个地区出现不同程度下降,内蒙古、大连、宁波3 个地区降幅超过50%。其中,深圳市土地出让收入增长较快,增速达36.9%。“这主要是因为该市经济增长强劲,房地产市场交易火爆,土地资源相对稀缺, 地价持续偏高所致。”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数据中也传递出积极信号,即前三季度土地出让收入分别下降34.6%、37.9%、26.0%,第四季度止跌回升,增长9.5%。“这是因为从 一季度开始,面对‘三期叠加’局面,积极财政政策注重加力增效、稳健货币政策注重松紧适度,中央和地方陆续出台稳定房地产发展政策,促使下半年房地产市场 需求逐步释放,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速由负转正,带动第四季度用地需求回暖。”该负责人分析表示。
需求不足等致收入减少
“土地出让收入大幅下滑,主要是受房地产市场调整的影响。”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说,受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土地市场呈现 需求不足状态。2015年全国国有建设用地实际供应量为53.36万公顷,同比下降12.5%。其中,工矿仓储用地供应12.48万公顷,下降 15.2%;房地产用地供应11.98万公顷,下降20.9%;基础设施等其他用地供应28.90万公顷,下降7.1%。
同时,用地结构也在发生变化。工矿仓储用地、房地产用地和基础设施等其他用地分别占土地供应总量的23.4%、22.4%和54.2%,三类用 地占比分别较上年下降0.8个、2.4个和提升3.2个百分点。“由于基础设施用地价格较低,而房地产用地和工矿仓储用地价格较高,因此当年用地类型结构 的改变对于土地出让收入减收影响较大。”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分析表示。
同时,出让面积继续萎缩,在房地产高库存压力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置土地更加谨慎,这从数据中也能看出来:2015年全国土地出让面积同比下降18.6%,其中的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分别下降24.7%和19.1%。
此外,地价增幅逐步趋缓也是重要影响因素。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2015年四季度末,全国105个主要监测城市综合、商业、住宅和工业地价同比分别增长3.16%、2.70%、3.92%和2.38%,增速较一季度分 别下降0.09个、0.52个、提升0.94个和下降1.24个百分点。
收支管理还需进一步加强
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土地出让支出主要呈现以下特征:成本性支出占支出总额的比重略有下降;征地拆迁补偿和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占比有所提升;土地出让收益注重向农业农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倾斜。
对于征地拆迁补偿和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占比有所提升,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主要是当年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同比增长28.0%所致。
“当前,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分析说,主要包括:土地违法案件未得到彻底遏制,大多数违法用地未缴纳土地出让收 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土地市场化配置比例偏低,工业用地和基础设施等其他用地存在粗放利用现象,导致土地价值难以完全实现;一些地方仍存在减免或变 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通过空转等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和违规安排支出等问题,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该负责人说,下一步,应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打击力度,避免土地出让收入流失。同时,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
“此外,应该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杨志勇说,还应进一步盘活土地出让收支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土地供应及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土地供应及收支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