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向乡镇推进

19.11.2014  11:27

  本报讯 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具备条件的乡镇应在2015年底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促进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透明。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改革。

  财政部表示,近年来,县以上各级预算单位基本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一些地方还将改革延伸到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已成为财政财务管理的核心基础性制度。但也要看到,目前多数乡镇尚未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仍然沿用传统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透明度,也不利于保证财政资金安全。为贯彻落实新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促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财政部就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出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应遵循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权限不变、成本最小的基本原则,不宜采取“一刀切”模式,改革应在现行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框架内实施,不改变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和会计核算权。同时,贯彻厉行节约要求,在不影响改革成效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改革成本。

  《意见》明确,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应充分考虑乡级金库设置情况、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支规模、实际管理需要等因素,主要按以下两类模式分类推进:

  一是乡镇视同县级预算单位实施改革。未设置乡级金库,或已实施乡财县管的乡镇,可将乡镇视同县级预算单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乡镇财政可设置乡镇零余额账户和乡镇代管资金财政专户。乡镇财政资金应直接支付到商品和服务供应者或补助对象,禁止违规将财政资金从乡镇零余额账户或县级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到乡镇实有资金账户。

  二是乡镇按一级财政实施改革。已设置独立金库,或财政收支规模较大、具备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条件的乡镇,可建立完整的乡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一级财政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乡镇财政可设置乡镇国库单一账户或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乡镇财政零余额账户、乡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乡镇代管资金财政专户。乡镇财政资金应直接支付到商品和服务供应者或补助对象,禁止违规将财政资金从乡镇财政零余额账户或乡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到乡镇实有资金账户。

  《意见》指出,乡镇应大力推广公务卡制度改革,根据实际情况为有用卡需要的公职人员办理公务卡,在公务支出中逐步以公务卡支付替代现金支付。条件成熟的乡镇要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对目录规定的项目严格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切实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意见》强调,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结合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统一规划并指导县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关信息系统建设。乡镇财政部门原则上共享使用上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

  财政部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规范预算编制管理,夯实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银行管理,加强改革指导与督查。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本省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