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后强化政务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鄂土资公告〔2016〕10号 |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采矿权
抵押备案后强化政务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省政府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的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严格执行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鄂土资规〔2016〕2号),取消全省各级登记发证采矿权抵押备案,将相关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事项。为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将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后强化政务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市(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不再向采矿权抵押人和采矿权抵押权人双方出具备案文件。抵押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行协商抵押事项,承担抵押风险。
二、采矿权人将采矿权抵押后,抵押双方可以向该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告知自行协商的抵押期限,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双方申请将抵押相关情况录入登记系统,不对抵押资料进行审查。
三、抵押机构如需了解被抵押采矿权相关书面信息,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登录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表格下载”中下载《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填写相关内容并附抵押机构及采矿权人双方加盖公章同意的证明材料(附件2),向该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将采矿权人的相关信息告知抵押机构,同时抄送给采矿权人。
四、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抵押双方可以信息告知的形式,联合书面告知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将抵押解除情况录入登记系统。
附件:1.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证明材料(样本)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1日
附件1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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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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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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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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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 它组织 | 名 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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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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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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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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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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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仅限一项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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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与本人生产、 生活、科研等特殊需 要相关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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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自行领取 □邮寄 | |||||
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1.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件; 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规定,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附件2
证明材料(样本)
抵押人(采矿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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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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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 | 采矿权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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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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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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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协商抵押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申请内容及说明 | 1.抵押双方联合申请采矿权有关政府信息。 2.抵押双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采矿权抵押前期程序。 3.抵押双方对抵押物价值、抵押物价值变化及相关债权债务问题负责。 | |||
(采矿权人盖章) 年 月 日 | (抵押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