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土资规〔2016〕1号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以下简称《公示办法》)及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勘查司《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函》(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要求,确定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本地区开展《公示办法》非油气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部署开展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工作,现将厅务会审议通过的《湖北省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紧推进落实。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矿管处。联系人:王文涛;联系电话:027-86656039(传真)。
该文件有效期自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3月4日
湖北省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及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勘查司《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函》)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部署开展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重要意义、试点依据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新常态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如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更好地履行矿业权监督管理职能是当前重点推进的改革工作,迫切需要改革矿业权年检制度,急需推行企业诚信守诺、社会公开监督、主管部门随机抽查、违者依法受罚等办法,落实矿业权人首负责任,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二)试点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附件2,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附件3,以下简称《公示办法》);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67号,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办法》)(附件4);
4.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勘查司《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函》(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三)总体要求。积极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公示办法》、省政府《联合惩戒办法》,加快推进我省矿业权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加强矿业权人履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法定规定的义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规范矿业权人诚信自律,强化矿业权人信息约束,扩大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
二、基本思路及主要制度设计
(一)基本思路:按照“依法、公开、自律、共享”的原则,运用国土资源云,遵循“企业自报、随机抽查、举报受理、实地核查、结果公示”的基本工作方式,推行网上运行、网上公开、网上监督,着力打造阳光矿政。
(二)主要制度设计: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公示制度、事前事中监管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和举报受理、结果公示制度,实行矿业权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实行矿业权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三、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
全省持有矿产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年检工作。
(一)动员部署准备阶段(2016年2月29日前)。
1.思想动员及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将相关文件精神及工作方案传达、学习到位。
2.确定名单:凡持有矿产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均要填报和公示2015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矿业权和2015年7月1日(含7月1日)之后新立的矿业权除外。
(1)从原“全国矿业权年检信息报备管理系统”的“年检任务委托”项目下发初步任务名单;
(2)县(市、区)局根据实际情况核收、调整任务名单;
(3)市(州)局汇总本地区任务名单调整表报省厅备案。
3.系统开发:省厅负责开发“湖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公示服务系统” (网址:http://119.97.204.198:8001/hbnjweb/MainPage.aspx),并进行初步调试运行,确保2016年2月29日前正式上线服务。
(二)矿业权人信息填报公示阶段(2016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从2016年3月1日起,矿业权人登陆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设置的“湖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公示服务系统”专栏,填报2015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矿业权人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信息公示。在此期间,矿业权人发现填报和公示的信息存在不准确、错误、遗漏的,可以进行更正,更正后信息同时公示。
“湖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公示服务系统”可向矿业权人、社会公众提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案公示”、“矿业权价款评估公示”、“年度信息填报和公示”、“国土资源部门查询统计”、“社会公众查询举报”、“国土资源部门举报受理及核实查处结果公示”等功能。
矿业权人填报的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内容参见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附件3)。
2016年3月15日前,省厅以视频会议形式完成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公示服务系统宣传培训工作。
2016年5月底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厅培训内容及时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矿业权人进行培训,同时对地勘单位、矿业权人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协助开展填报工作。
(三)公示信息抽查、核查及结果公示阶段(2016年6月1日至9月30日)。
从2016年6月1日开始,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即省厅负责对部、省级发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级发证,组织对矿业权人填报的勘查开采年度信息进行“随机抽查、举报受理、实地核查、结果公示”等后续工作。
1.随机抽查:抽查名单以随机摇号方式确定,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通过“湖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公示服务系统”和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抽取比例不低于勘查项目或矿山总数的5%。必要时,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情况,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检查。
2.举报受理:矿业权人完成“企业自报”之后,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随即开始受理群众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虚假的,可向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受理举报并积极严格核查。不属于本级发证的,应移交给有发证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3.实地核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摇号确定及群众举报的本级发证勘查项目或矿山,对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或《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的内容,开展实地核查,全面核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重点核查矿业权业权人是否依照《公示办法》规定公示年度信息,有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到位;矿业权人是否按照勘查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施工开采;矿业权人是否存在越界勘查、以采代探或开采行为;矿业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等。对摇号确定、群众举报的一般轻微问题,可书面转交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实地核查,但核查情况必须回告。
实地核查必须严肃认真,需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附件1),并由被核查勘查项目或矿山的矿业权人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核查人员要负被问责追责的责任。
4.结果公示:自核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记录在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中,并通过“湖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公示服务系统”公示。对于实名举报并有联系方式的项目,省厅或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同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四)汇报总结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就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2月15日前上报省厅,报告内容包括:试点工作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及政策建议。省厅将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作方案》的要求,及时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根据试点工作情况,省厅将制发长效机制文件,推动矿业权年检向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顺利过渡。
四、事后监管责任制度
(一)实行日常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制度。根据《公示办法》规定: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湖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公示服务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
1.截至年度信息填报结束之日,矿业权人未依照《公示办法》规定公示年度信息的。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照《公示办法》公示信息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并通过“湖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公示服务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实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按照《公示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审批、国土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申请审批、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列入异常名录的依法予以限制,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依法予以禁入。对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依照《联合惩戒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归集失信信息到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同级发展改革委、经信、科技、公安、财政、人社、环保,地税、工商、安全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国税局、煤监及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保监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联合惩戒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对失信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资质审核、法定代表人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将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三)实行矿业权人信用分级监管制度。根据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结合现有监管工作,划分矿业权人信用等级,实施矿业权人信用等级分类监管。省厅将通过“湖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公示服务系统”公示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掌握矿业权人信用等级动态变化情况,对列入异常名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1次;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2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摆在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立即研究部署,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专人亲抓亲管,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抄送给省厅矿管处。
(二)突出重点,打牢基础。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工作是年检制度改革的基础;“随机抽查、举报受理、实地核查、结果公示”等后续工作是年检制度改革的重点;实行日常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制度、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矿业权人信用分级监管制度是年检制度改革的关键。
(三)广泛宣传,营造气氛。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矿业权人填报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借助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矿业权人服务手册、微博和微信等各种媒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送政策进矿山、进矿区”宣传活动,在矿业权人中大力弘扬信用文化,营造以诚实守信为荣、违约失信为耻的诚信办矿氛围。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坚持与“全省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顿专项行动”相结合,认真做好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做好向矿业权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公示办法》、省政府《联合惩戒办法》等新精神,推进新常态下依法办矿、诚信办矿。
附件:1. 实地核查记录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