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通过《政府采购法》等修正案草案
7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决定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围绕推进简政放权,通过《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正案草案和行政法规修改决定。
会议指出,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公平竞争,今年以来国务院又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些涉及法律法规修改,要及时跟进,使简政放权有法治保障。
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等5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和国务院关于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21部行政法规进行修改的决定草案,确定将法律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两个草案共修改了涉及审批项目取消、下放的67个条款,并完善了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另外,两个草案还提出取消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认定等3项审批项目。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2010年10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正式下发,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七条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据悉,2013年3月14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发布,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推进的第七次政府机构改革。5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工作,新一轮转变政府职能的大幕就此拉开。会议提出,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
2013年12月,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等内容。
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采购改革也迎来新形势、新任务。2013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网络视频会议明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必须基于四个“服从服务于”,其中强调,必须服从服务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化程序、改革监管方式,努力推动提高行政效能,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会议还要求成立政府采购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另悉,近年来,财政部重点抓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这两个大的制度立法工作。目前,《实施条例》已基本完成起草工作,按国务院的立法计划,正在履行相关立法程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正式出台,并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此外,在制度修订完善方面,财政部还联合各地财政部门,启动了代理机构认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信息公告等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