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擅自取消订单悖逆契约精神
赶上“双十一”京东搞促销,消费者徐先生就多买了几台电视,没想到却被商家以非正常消费行为为由砍单,这让徐先生非常生气。京东方面表示,徐先生购买数量超出正常标准,是系统自动拦截。律师则认为,商家以此作为砍单理由并不成立,理应遵照合同发货。(12月3日《北京晨报》)
在商品经济社会,交易各方应遵循自由平等原则,并信守承诺,履行合同时不欺诈、不隐瞒,完全且善意地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诚实信用也是我国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伦理准则,是不能逾越的底线。商家称在促销期间如果出现经销商大量抢购商品的情况,将导致真正有需求的消费者无法买到商品,影响普通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购物公平。这样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但经不起推敲。
一般情况下,商家促销必然吸引众多消费者前来抢购,甚至有人熬夜守在电脑前等候。在价格、抢购数量、库存总量等规则明确的前提下,先到者先得被人们所公认,未抢到商品的后来者也不会认为不公平。相反,不在商品购买页面明示数量限制,而是通过后台自行设置门槛和标准,对是否属消费行为进行评判属于店大欺客,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和忽悠,尤其是对耗费一定成本抢购到商品的消费者的违约。
与火车票、汽车票等特殊商品不同,抢购普通商品并不会加剧资源紧张,更不会侵害到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退一步说,纵使抢购者是囤货的经销商,也与抢购倒卖车船票的“黄牛党”有本质区别,商家不应该随意违约,擅自取消订单。当然,如果商家能够证明抢购行为系竞争对手恶意下单,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的不正当竞争,其取消订单的做法则并无不妥。
在社会活动对象和经济交易对象主要为陌生人的现代社会,信守承诺,不欺不诈,善意履约的契约精神至关重要。作为市场经济活动重要参与者的商家,更应该认识到诚实信用乃立身之本,尽最大善意和努力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弥补消费者损失。监管部门更应该及时出面查处突破诚实信用原则的违约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规则和道德风气。(史洪举)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