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老字号”认定办法》的通知

27.08.2014  18:22
   

鄂商务文〔2014〕13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委):

为加快推进湖北省品牌强省建设,充分发挥老字号扩内需、促消费的重要作用,按照商务部“振兴老字号工程”的有关要求,省商务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老字号”认定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老字号”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1日

 

 

湖北老字号”认定办法

一、名称

湖北老字号(英文:Hubei Time-honored Brand)

二、对象和范围

湖北省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深厚的中华传统文化底蕴和鲜明的地方文化特色,获得广泛社会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或品牌。

湖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或组织。

三、认定条件

参加“湖北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拥有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二)品牌创立50年以上(含50年);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具有中华传统文化特色和鲜明的湖北地域文化特征;

(五)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社会认同;

(六)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认定方式

湖北省商务厅全面负责“湖北老字号”的认定及相关工作。由湖北省商务厅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法律、知识产权、历史文化、企业管理、品牌管理等)和行业协会,共同开展评审、论证,并邀请省内新闻媒体全程参与。具体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商贸服务处负责。

五、认定程序

具备“湖北老字号”认定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市(州)商务部门审核后报省商务厅。具体步骤:

(一)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据实填写申报表,按规定格式提交相关资料,并报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报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二)调查鉴别:市(州)商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甄别,确定其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省商务厅。

(三)审查确定: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四)公示复核:省商务厅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拟认定“湖北老字号”的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认定的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复核申请。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省商务厅作出复核并予答复。

(五)认定决定:拟认定为“湖北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认定为“湖北老字号”。

(六)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视同“湖北老字号”,省商务厅不再组织认定。

六、动态管理

(一)认定为“湖北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由省商务厅公告并颁发牌匾和证书,优先推荐参加“中华老字号”认定,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二)“湖北老字号”企业须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商务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由省商务厅审核备案。

(三)“湖北老字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单位名称变更;

  2、经营地址变更;

  3、股权变更;

  4、注册商标变更;

  5、资产抵押或者股权质押;

6、因企业组织结构变动,导致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

(四)“湖北老字号”企业若出现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形,被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情节严重的或整改(6个月内)无明显效果的,省商务厅依法依规撤销其“湖北老字号”称号,并在有关政府网站或媒体公告。

七、本办法由湖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八、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