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法院发出执行程序律师调查令
14.05.2019 20:41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近日,咸宁市咸安区法院向一起案件的代理律师签发首份执行调查令,授权代理律师到湖北农村信用社等7家银行代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原来,根据法律规定,执行中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其自行调查一般很难获得相关证据,造成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
实施执行环节调查令制度意在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执行调查令使律师持令调查视同法院执行人员的行为,可解决财产线索调查等工作,使执行人员从繁重的调查事务中解脱,有更多时间精力投入其他执行工作,从而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在今后的执行案件中,代理律师可向区法院申请调查令,区法院根据实际需求签发调查令,代理律师可持令合法调查被执行人户籍、财产、债权等相关情况,并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前调查收集证据,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法院。
如果调查单位拒绝配合调查令,可视为妨碍执行行为,由法院给予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责任编辑:陈群安 张心怡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14.05.2019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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